本院认为,死者郭*驾驶货车,沿古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玉线交叉的“t”型路*处,车辆横穿大玉线后驶下大玉线南侧路基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交通局、宏鹰公司存在过错,应对郭*因交通事故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经审查,宏鹰公司作为古小线的施工单位,已经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双方均认可该路段不存在施工未完成情况,也无障碍物。该路段系竣工未验收路段,未实际交付使用。宏鹰公司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未交工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已尽到提示义务。上诉人主张发生事故时无警示标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路段通行使用多年,原始存在沙石路*,和现有的路线设置及t型交叉路*一致,即交付使用后也是现有状况,路*应更平坦、顺畅,施工单位宏鹰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存在导致危险增加的缺陷。古...(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