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王**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段**,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诉争房屋系上诉人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不享有权利。上诉人系原天津市塘沽区海河船厂退休职工,1996年进行福利分房时承租塘沽西北大岗xx号平房,与原配妻子及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在原配妻子去世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上述平房内。2007年8...(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