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法定代理人刘**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日,李*驾驶湘e××小型轿车从新邵县巨口铺镇驶往邵阳市市区方向,16时10分许,途径s217线新邵县新田铺镇石马江村五组路段,短暂停车二分钟许调头时,与同方向刘庆驾驶搭乘刘*、唐成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7478)相*,之后摩托车刮到路边路灯又撞上唐**停在路外的粤b××小型轿车,造成刘*、唐成乐受伤及湘e××车、粤b××车、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新邵县交警大队出警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