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华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费人民币171669.02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千分之二标准计算滞纳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合法全民所有制供电企业,自2011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生产、生活用电。原告每月10号抄表、核算、发送票据、收取电费的经营模式,并要求用电用户必须在本月底之前结清电费。2015年11月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电费146108.8...(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