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汇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阳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一般授权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马汇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阳公司诉称,2005年被告因建设围墙,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圆满的完成了该工程的建筑,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08年因被告又需要建筑氯碱厂污水零排放处理工程(离心母液处理站、综合污水处理站),被告又与原告协商,让原告接下此工程。因被告没有将围城工程款结算给原告,原告为了要下余部分款项,才又于2008年1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仍然按照合同和被告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但在...(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