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
原告张**、温**与被告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并作为温**的委托代理人、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温**诉称,2012年9月,原告(以下未指明时均为两原告)因购车经人介绍向被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2万元。当月18日,原、被告共同至工商银行长岛路支行,被告当场转账至原告张**的账户22万元,原告书写了借款22万元的借条,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当场取出2万元作为利息交给被告。后因原告未按时还款,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转账给被告243,000元。未料,2013年8月,案外人郑*莉以原告向其借款22万元未还为由诉至...(本文书还有2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