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89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含二期)3,000元、误工费(含二期)44,000元、护理费(含二期,按63天主张)5,820.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78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以上损失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余额及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单**赔偿。同意单**为李**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已给付李**的预付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11时52分,单**驾驶xxxxxxx小轿...(本文书还有4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