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吕*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一直矛盾重重、不断争吵。2012年9月,二人发生严重争吵,被告强行将女儿吕*某带回被告父母处,且拒绝原告及其父母探望,双方矛盾无法调和,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9月向贵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坚持不离而撤回起诉,鉴于原、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吕*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机电街新天地**...(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