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新希望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希望房产)诉被告程**、邵**、第三人钱**、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希望房产的经营者汪惠玲、被告邵**、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第三人钱**、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希望房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7万元,该笔费用依约应从违约金中扣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被告邵**和程**系夫妻,邵**系邵**和程**的女儿。2016年8月11日,被告和第三人通过原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第三人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6年8月14日,第三人依约支付了被告购房首付款25万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和第三人及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被告突然拒绝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经原告多次调解未果,甚至报警协调处理。因被告违约,应承担约定和法定的责任,并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
邵*...(本文书还有3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