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4、尤某5、尤某6与被告尤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追加尤某6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3、尤某6及五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尤某7及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4、尤某5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遗产住房一处;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及原告兄弟姊妹共七人,父母遗留瓦房三间。多年来,该房屋闲置,现原告尤某1欲拆除重建,遭到被告尤某7阻止,为此要求分割该遗产。
原告尤某6述称,由于被告尤某7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父母遗嘱该住房归被告尤某7所有;其他人在母亲去世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又没有服丧尽孝,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