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海工业有限公司立新船厂(以下简称立新船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原审被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工业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立新船厂及中海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黄*、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平安财保与案外人中交上海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签订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平安财保为保险人,中交公司为被保险人。协议保险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10月28日。约定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保险限额及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美元...(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