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许庆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中华名园**期d区**栋**单元**号房(以下简称**房)内制造毒品。当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将正在1202号房制造毒品的被告人许庆当场抓获,同时在该房间内从刚加热且尚有余温的烧杯中查获深褐色液体2284克以及制毒工具等物品,另从许庆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两包,共计净重23.52克。经鉴定,以上所查获的液体、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深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5.88%。所查获的毒品及制毒工具、被告人许庆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及苹果手机一部均扣押在案。被告人许庆经尿检,冰毒检验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指控证据: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