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2017年8月14日,玄武区政府发布玄政征字(2017)12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兰家园合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1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玄武区政府作出的12号《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宁行复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玄武区政府的1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认为12号《房屋征收决定》未取得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环评等前置许可法律文件,不符合国民...(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