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熊某2、熊某1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2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陈*、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和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熊某2、熊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郁**被告处检查费2462.8元中一半;2.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熊某2、郁*于201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日生子熊某1。郁*于2016年12月26日在被告处建册。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7月6日的产前检查均在被告处,期间,郁**被告处进行6次彩超检查,均未检测出胎儿异常。2017年7月7日,熊某**出生时有右足缺一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全县最专业的...(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