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州县三联茧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2015年9月14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锐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将案件移送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7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年辆桂g××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83200元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9日0时至2016年4月28日24时止。2015年6月28日15时55分许,原告的员工陈*富驾驶桂g××小轿车在305省道32km+400m处驶出路外翻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稻田、路*及桂g××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案外人莫天发的稻田损失费150...(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