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汇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阳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一般授权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马汇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阳公司诉称,2008年,因被告需要建筑“氯碱厂污水零排放处理工程”(离心母液处理站、综合污水处理站),经过原、被告双方协议同意,于2008年1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和被告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但在施工的过程中,“氯碱厂污水零排放处理工程”还没有完全完工的情况下,因被告的原因工程被迫停工。原、被告曾经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该部分另案诉讼),下余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的款项,因工程没有全部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没有进行结算。工程停工几年来,原告不断向被告...(本文书还有4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