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与被告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佟**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佟**极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起诉称:2013年7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由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以第三方账户向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辽宁北钢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再借款500万元,并由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于当日以第三方账户向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朱*为转款47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