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被上诉人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5252.54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应当在商业险内承担本案被上诉人尹**的损失,其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罗**承担。1、本案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我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次事故...(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