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姜*、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沧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整容费等损失共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姜*驾驶被告姜*所有的冀j××号小驾车沿永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安大道十三中学门前停车开门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