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及被上诉人平定县巨城镇上盘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定县上盘石村村委)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晋03民撤****号民事裁定,上诉人王**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平定县上盘石村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持有政府下发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农业用地使用证,可证明原告单独承包涉案土地,原告单独承包和政府文件“家庭承包”没有冲突;二、原告与被告王**父子间进行了土地流转,且被告王**20余...(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