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6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阚**在肥东县李*3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害人相某1(男、殁年40岁)、相某2因赌资问题在赌场内引发冲突,致使赌场提前散场。阚**纠集被告人阚**、龚**、闻*和李*2早(另案处理)在岔路口将相某1、相某2截住并殴打。后被告人阚**伙同阚某2(另案处理)赶至现场,会同阚**等人共同持木棍追打相某1、相某2,将两人打倒在路边树林里。同年1月30日,相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相某2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二)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阚**分别在肥东县石塘镇红光村小李*李*3家、阚东村小陈*阚老家、塘西村朝东组郑*家、塘西村二郑*茹某家等处开设牌九赌场,以庄家每赢一条抽5%、坐庄结束赢钱再抽10%“水钱”的形式抽头渔利,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一审判决依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阚**、阚**、阚**、龚**、闻*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阚**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故意伤害共同...(本文书还有2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