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辉公司)、第三人刘**、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16)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跃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跃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第三人刘**和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本文书还有10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