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理事长。
刘**因诉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执局)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昆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罗*,被上诉人区综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罗*,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周**,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河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河北十社)的负责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刘**诉区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文书还有1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