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滑**与被告张**、第三人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残值补偿费5万元;2、退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3、责令被告支付利息33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建筑的拆除工程。2013年8月,原告通过被告得知座落于海东市乐都区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区部分库房、车间厂房进行拆除,该工程由原告承包拆除,拆除期间为2013年8月27日至2013年9月底完成拆除、清理全部工作。原告须向被告缴纳工程押金10万,残值补偿金8万,合计18万元以示诚信。达成后即2013年8月26日原告按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民币18万元。熟料原告进场进行拆除数日,被告就告知拆除工程暂时停,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要对拆除改造工程项目重新拟定方案,原告方等电...(本文书还有2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