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沙**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甲、王**、沙**、海**、海**、海某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审理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沙**的起诉。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依法讯问上诉人沙**,审查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初,被告人沙**发现妻子马某某与被害人海**有不正当关系,后与马某某离婚,但沙**与马某某仍共同居住在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2017年4月10日16时许,沙**在家中得知海**携带汽油欲到其家中实施报复,遂携带一把单刃刀到家门口,坐在小轿车内,看见海**后,沙**驾车至闽宁镇原隆村四组四排与五排房屋路口处海**旁边并发生争吵,海**将沙**车窗砸破,并将沙**头部、腰部等砸伤,沙**遂下车与海**厮打并持刀朝海**胸部捅刺数刀,致海**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海**系被单刃片状刺器刺破升主动脉及肺静脉致大失血死亡。
同日16时37分,沙**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将沙**抓获。
另查明,审理期间,沙**的...(本文书还有6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