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5月5日至5月11日间,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六梅屯的被告人何某甲、罗*、陆*、何**、班**、黄**、黄**、班某乙等人积极组织并参与屯里的群众多次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东灵林场”(原合恒公社林场)烧掉被害人周*依种植的第二代萌芽幼桉树林,并抢种上本屯群众集资购买的桉树幼苗。案发后,因八被告人对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的萌芽幼桉树林的损失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周*依的实际损失为55674.5元。
另查明,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甲、罗*、陆*、何**、班**、黄**、黄**、班某乙已与被害人周*依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依的经济损失共55674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