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与被告王*、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险驻马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财险驻马店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垫付款10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王*醉酒驾驶豫q××号车沿斗泌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段海云驾驶的豫q××号车相*,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丁天胜、马**、段海云将原告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经泌阳县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丁天胜、马**、段海云各项损失共计109000元。现一、二审判决已...(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