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庆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忠及被告张**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庆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67620元及支付利息327765元;2、判令被告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被告张**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张庆忠借款一笔金额331180元,期限为一年,利息约定为按月息1.5%计算。另外被告又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2015年10月19日、2016年8月3日共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6440元,利息约定为按月息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原告张庆忠的起诉与...(本文书还有3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