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金安区明好金属材料加工厂与被告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好材料加工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筋款25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承包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项目部分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筋。原告向被告交付钢筋后,被告未付钢筋款,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协议,确定被告欠原告钢筋款35万元(详见借条)。2015年12月1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二借原告25万元,即日起按照两分利息结算。...(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