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陵东村村民张**等共计116人辩称:同对上诉人辽投公司答辩意见。
陵东村委会辩称:同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陵东村村民张**等共计116人意见。
辽投公司辩称:同意国大酒店意见。
建投公司辩称:同意国大酒店意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4年7月11日,陵东村委会出具《陵东村委会现有在籍村民名单》,载明村民共计199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办事处对该名单中村民人数及自然情况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村民会议决议、自然情况说明、发票、陵东村委会现有在籍村民名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陵东村委会与辽投公司、建投公司、国大酒店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