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岗管委会系王*拆迁恢复楼工程三标段6#楼工程的建设单位。2009年8月15日,龙岗管委会与安徽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监理王*拆迁恢复楼6#、9#、14#楼工程,该合同约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内如果失职,统一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委托人同意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八支付监理人报酬。2009年8月28日,龙岗管委会将该6#楼工程发包给聚龙公司承建。上述工程竣工后,2012年4月,三方组织验收,该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2016年10月12日,案外人吴**、张杰将龙...(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