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桂092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因琐事与黄某1产生矛盾后心存不满,2017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王**指使黄某4(已判刑)将黄某1停放在博白县那卜镇名六村卫生室旁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烧毁。经估价,黄某1被毁坏的小车价值53202元。
原判...(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