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莫**、欧宗琼、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欧宗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莫*、莫**、欧宗琼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13500元(借款期内即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止按年利息18%计算);并从2018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现暂计至2018年3月4日止为5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莫*、莫**、欧宗琼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774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