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仙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上诉人威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仙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仙舟公司与威宁公司于2008年8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判令威宁公司协助变更工商登记恢复仙舟公司在南宁科瑞房地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20%的股权,由威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各项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本案股权转让是有对价的转让。在受让仙舟公司20%股权之前,威宁公司并非科瑞公司的股东,同等条件下应该由另一股东广西南宁富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而不是...(本文书还有3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