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成某因建房发生纠纷,为防止再次闹事,遂指使被告人崔*(李*表弟)纠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第二天早上到铜川新区儒柳*村边李*建房处。并吩咐崔*若有人阻拦建房,如果制止不了就进行殴打。崔*遂指使被告人刘*、杨*纠集2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于3月27日早8时许乘出租车前往儒柳*李*建房处。后被害人成某前来此处欲推到围墙,并与李*父子发生冲突、互殴。刘*等人见状遂对成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经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
另查明,被告人李*、崔*与被害人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等共计十二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真诚谅解,同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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