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改判保险公司向王**支付103000元(其中车损97000元、评估费6000元),不服金额为16400元;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作为车损依据错误。1、河南亚宇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2、河南天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不应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3、第一次评估费6000元应当支持。
人寿财险周*公司辩称,第一次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后来在法院经过双方的共同选择下选取的具有资质的机构,程序合法...(本文书还有3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