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2月22日,女儿安**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夏季时,被告跟一个同学去西安做生意,一去将近3年,期间逢年过节也很少回来,也不跟家人保持沟通联系,很少关心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日渐冷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婚内财产豫l******号北京现代悦动轿车(价值约6万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安**同意暂时由原告抚养,现在无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即使将来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的1000元过高。北京现代悦动轿车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11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2月**日生一女儿取名为安**。现原告要求离婚,...(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