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绿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市绿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22216.11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以欠租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12354465,车牌号:豫c××)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30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