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与中国邮政***************、牡丹江市**********、第三人陈**、邓**、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邮政储蓄海林支行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江银行职工支行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查封账户不是保证金账户,龙江银行职工支行与东北担保公司未签订质押合同,约定查封账户为保证金账户。
东北担保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江银行职工支行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陈**、邓**、朱**未答辩。
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立即解除对东北担保公司在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存款493034.02元(账号:231××03)的冻结;2.判决确认东北担保公司在龙江银行职工支行的231××账号系专属保证金账户;3.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保证金质权;4.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邮政储蓄海林支行承担。庭审中,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对账户231××03该保证金内的资金享有质权;第三项请...(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