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沙陀子村民委员会(简称沙陀子村委会)与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于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沈检民抗(2013)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沈中立民抗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于民再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沙陀子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蔓(主审)、徐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陀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陈*,岳**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月28日,岳**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诉称,2006年4月19日,其与沙陀子村委会签订养殖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沙陀子村...(本文书还有3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