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杜**、杜**、杜**、杜**与被告拜泉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杜**、杜**、杜**、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吕**被告拜泉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杜**、杜**、杜**、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补助金25278.00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68.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杜**是被告拜泉县,自2006年7月起在环卫处工作,2017年11月23日下午4点,杜**与同事韩*廷在拜泉县人民医院附近接倒垃圾时突发心源性猝死。2017年12月11日,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杜**为因工死亡(工伤)。由于被告没有给杜**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