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沈阳华光工艺模具厂、被告李**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曹*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红(主审)、人民陪审员郭跃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沈阳华光工艺模具厂的委托代理人乔**、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乔**、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责令被告返还租金12万元;赔偿原告兴建市场所花费用(以依法评估数额计算);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华光工艺模具厂辩称,租赁费应扣除原告实际使用7个月,剩余的租赁费同意返还,但应返还给军泽房地产公司。原告的损失没有依据,原告明知土地是经过动迁过的,应当知道风险,故原告仍要承租土地,存在过错,损失应当自己知道。原告在合同约定承租范围外,增加了承租范围,没有证据证明是经被告同意,也没...(本文书还有3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