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公司立即将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交付叶**,并将多收取的办证费用8375.83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838.58元退还给叶**;2.判令绿都公司支付叶**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88448.46元(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7.8%向叶**支付己付房款的违约金至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交付叶**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3.由绿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叶**以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为由,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绿都公司将多收取的办证费用8375.83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838.58元退还给叶*...(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