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未质证。
被告六安人民保险公司在庭后向本院书面提交了如下证据:1、赔款计算书,证明六安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向六安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0000元;2、机动车总和商业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和非医保用药。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肥西县官亭镇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48km+700m处时,其车身左侧第四轴轮胎脱落,后轮胎滑行过程中先后碰到停在路边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人陈**、停在路边的皖a××号小型轿车及房屋大门,导致上述车辆**房屋受损和原告严重受伤。经肥西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该车所有人,并且在六安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原告陈**受伤后,在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2017年12月4日,经本院委托,原告陈*...(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