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07392元、拖车费2900元、存车费1000元、拖车进场费2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370元、高尔夫球杆损失2700元、车载cd碟片损失1200元、油箱内汽油35升损失245元、114日的保险费损失2030.1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周**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22时16分许,被告周**驾驶津g××号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以每小时32公里的速度沿水上公园北道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庆丰路交口时,遇案外人邢国卿驾驶津e××号灰绿色威志牌小型轿车...(本文书还有3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