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伍**、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在2003年12月11日在宝鸡市婚姻管理中心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日生一子王*右。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和孩子教育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多年的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彼此漠不关心,并且被告从去年8月开始在家无所事事,也不去找工作,家中所有开销全由原告承担。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14年春节后,被告在同原告争吵后,将原告赶出家门,迫使原告回成都老家投靠父母生活。原告3月12日回宝鸡后一进家,被告又让原告写离婚协议和签字,原告不同意,被告又将原告再次赶出家门,迫使原告在朋友处借住20多天,直至孩子的生活无人照顾,才让原告回家照顾孩子。现由于被告不承担任何家庭开支,迫使原...(本文书还有1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