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64年7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安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财保安庆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人民财保安庆公司在原判基础上减少理赔冯**12842元。事实与理由:1、原判认定的误工时间过长,应按照“三期”鉴定标准确定冯**的误工时间,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过高,冯**一审并未提供工资银行流水及工资扣发期间的工资表,误工费应核减9...(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