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与被告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公司立即将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交付花**,并将多收取的办证费用8073.52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404.76元退还给花**;2.判令绿都公司支付花**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89865.97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7.8%向花**支付己付房款的违约金至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交付花**止,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3.由绿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花**以房地产权证办下来为由,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绿都公司将多收取的办证费用8073.52元及房屋面积误差款404.76元退还给花**。事实与...(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