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李**、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蔡**、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李**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李**连带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747151.29元。2.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5747151.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原告混凝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李**连带给付原告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129493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河...(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