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孔*与被告荣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卢*享有工亡补助金207967元;2、确认原告孔*享有工亡补助金2079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受害人卢利华原系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月24日16时48分,受害人卢利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利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3月28日,经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利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因仙桃市中...(本文书还有1836字未显示)